税收减免: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征所得税。
| 企业条件 |
税率 |
时限 |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
15% |
企业经营期内 |
| 年出口产品产值≥70%的产品出口企业 |
10% |
当减免所得税期满后 |
| 先进技术企业 |
10% |
当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内 |
所得税的退税:下列情况将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所得税:⑴若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则投资部分的已纳所得税按缴额40%返还给企业;⑵若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投资部分的已纳所得税100%返还企业。
关税优惠
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国家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类的企业,其进口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实行保证金台账保税制度。在区内生产的产品出口时,除中国政府另有规定的原油等产品外,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
说 明:
免税:是指对出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出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出口生产企业在1个月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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