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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应吸收国际立法最新成果

2014年06月11日08:5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电子商务立法应吸收国际立法最新成果

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立法自2005年以来掀起新高潮。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从国际经验来看,立法已成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为我国提供了比较成熟的国际经验来借鉴。

各国制定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有哪些特点,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趋势?哪些方面可供我国借鉴?《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虹。

借鉴国际法律可以事半功倍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全球性、跨国性的特点,我国立法必须注意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注意吸纳最新国际立法经验,尽量避免和减少法律冲突与贸易障碍。”薛虹说。

薛虹指出,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正遭遇严重的法律瓶颈,急需积极加入有关国际法律体系,从而维护我国企业、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海外市场的权益。其中,电子商务公约就是一部值得参考借鉴的重要法律文件。

电子商务公约是2005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基础上制定的正式国际法律文件。该公约有16个国家签署,在3个成员国正式批准之后,已于2013年3月1日生效。电子商务公约旨在确保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和往来的其他通信在公约成员国之间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与传统的纸面合同和通信相同,从而促进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通信,保障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期性。

目前,越来越多新兴经济体、中小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直接采纳了电子商务公约等最新国际法律规范,实现了本国立法跨越式发展。

“在电子交易移动装置逐渐普及、跨国交易频繁的情况下,各国在国内立法中直接采用电子商务公约的条款,将促进法律统一性,节约立法资源,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可预期性。对于尚未通过任何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更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薛虹说。

应及时调整立法重点与方向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服务业态,发展迅速,交易模式不断创新发展。薛虹介绍,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实践中,及时调整立法重点与方向是一个重要特点。以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法律规范的变化为例,二十世纪末兴起了第一次电子商务立法高潮,其间形成的法律大多以电子签名法为核心,尤其使用大量篇幅对经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加以详细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到成熟阶段,各国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在实践中存在很大局限,认证机构在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第二次立法高潮中,绝大多数国家已不再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作为立法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转而以法律规范构建安全、信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及健康、公平的市场秩序为重点。在第一次高潮中完成立法的国家,也纷纷修改原有法律,简化关于电子签名及其认证的法律规范,适应电子商务市场新需要。例如,新加坡于2010年重新颁布了电子交易法,取代了1998年旧法,大量简化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的规定。

兼顾现实需要留足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有关立法必须兼顾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空间。”薛虹介绍,很多国家对于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设置了定期审议制度,随着形势发展不断调整、修改。例如,美国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豁免规定了期限,到期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延长。还有的国家规定政府采用新的、适用网络需要的公共事务管理手段,例如完善电子政务、改进证据制度、推进网上争议解决程序等。

薛虹认为,电子商务立法还应具备前瞻性,比如需正视全球化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效力和影响。近几年全球化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企业所制定和实施的交易规则和用户政策快速生长。拥有数亿用户的Google、Facebook、腾讯、阿里巴巴等全球性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实施或修改的重大“政策”或“规则”,都会实质性影响亿万商家、消费者的利益。

“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全球性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野蛮生长,应该强化对交易规则内容的监管,规范交易规则的立、改、废程序,明确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公众参与的权利。”薛虹说,传统法律体制、监管系统都是地域性或以地域管辖为基础的,非但全球统一的法律监管和规制无法实现,地域性法律之间也存在冲突和矛盾。

薛虹认为,互联网上的问题更适合用互联网的方式解决,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实现对互联网上电子商务交易规则的监管。比如,2005年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形成的《突尼斯信息社会议程》提出了“利益有关方共同参与”的新型互联网治理模式,通过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组织发挥各自作用,制定和实施关于互联网发展和应用的共同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就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而言,政府、平台、商家、消费者共同开展生态型综合治理才能达到良好社会效果。(陈丽平)

(责编:李政杰、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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