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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转战自费项目?治顽疾需“蛇打七寸”

2014年10月22日09:01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零负团费”卷土重来?

  从去年10月1日至今,《旅游法》实施已满一周年。在这期间,《旅游法》对行业的规范起了不少作用。其中对于“零负团费”的规定,致力于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让不少消费者觉得大快人心。然而一年后,旅行社持平或低于成本价接游客团队的“零负团费”似乎并未随着《旅游法》的实施而终结,反而在以新的方式“卷土重来”。

  回顾

  《旅游法》实施细则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宣告了‘零负团费’时代的终结,标志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得到加强。”这是去年旅游法正式施行时不少媒体对其的评价。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由于旅游市场没有可供参照的硬性物价标准,一些旅行社为了招徕游客,纷纷打出低价牌,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由此出现,近年来在国内各地旅游市场普遍存在。导游服务不规范、擅自改变行程、欺骗胁迫购物等等问题,都与“零负团费”密切相关。

  据悉,《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引发的购物和付费项目作了专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久国家旅游局又出台了补充条款,称团队游中涉及购物时需与游客签订补充协议,双方需秉持自愿、平等、相互协商等原则。换言之,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是旅行社安排指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前提之一。

  事件

  治顽疾还需“蛇打七寸”

  《旅游法》实施已一周年,对于整顿“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这部被各方寄予厚望的旅游法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据9月16日《长江日报》报道,由于不参加自费项目,80多名武汉游客泰国游被导游甩了。这些游客报了不到千元的泰国游低价团,这些低价团通常在上飞机前支付1000元费用给领队,用于在泰国旅游期间泰式按摩、看当地特色表演等自费旅游项目。

  诸如此类,一些“低价团”为了规避《旅游法》,在旅游合同及行程表中不标明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但这些“低价团”中的自费项目,实际上大多都是线路中的精华景点,这样就使得参团游客不得不自掏腰包。“自费和购物不是不可以,只要游客签字就行。”一位导游向记者谈到,在他带的韩国游团队中,购物和加点依然存在,只要游客签字表示认可,行程中依然可以含有自费和指定购物项目,这样做导游和旅行社也可以规避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认为,《旅游法》实施后,由于购物有了诸多规定限制,而自费项目弹性大、风险小,对游客也有一定的吸引力,导游在自由活动时间就会推销自费项目,自费项目取代购物成为旅行社的重点。

  “零负团费”转战自费项目?

  解决

  就同一款旅游产品云南“昆明-大理-丽江”线而言,不同旅行社给出的价格差别令人吃惊。价格从3000元到7000元不等。一位旅行社工作人员对此表示,3000元的成本支付来回机票钱都不够,更何况还有食宿、景区门票等成本。虽然《旅游法》出台了,但是旅游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没有消除,报团费价格一家比一家低,如此一来,旅行社和导游的利益也无法保证。

  在刘思敏看来,《旅游法》的执行以及对旅游业界规范作用的体现,都需要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且执法成本很大。他强调,针对国内旅游业长期存在且难以根除的“零负团费”顽疾,应当采取“打蛇打七寸”的做法,对强买强卖,强制交易以及坑蒙拐骗等行为有更明确的处罚措施,措施得到进一步细化,以增强执法的操作性。律师陈海鸥也表示,要加大保护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游客有购物需求,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但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购物的具体信息,包括产品特色、停留时间、购物次数等方面,同时在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情况,也要说清楚赔偿、告知义务等事项。

  不仅如此,对于跟团游而言,消费者同样在消费观念和消费心理也应当更趋于理性,提前了解旅行中涉及的价格标准,以此可以更清晰旅行社定价的合理性。一味选择低价旅游产品的同时,又责怪旅游服务的低质与不合理,也是不可取的。

  晨报记者 李小娟 周瑶

(责编:刘佳、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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