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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乐翻天 收货哭晕在卫生间

2015年11月03日08:27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双11”消费陷阱逐个数 虚标原价促销商家要退一赔三

“双11”将至,消费者又将迎来线上线下的购物狂欢节。大家在享受购物乐趣的同时,也需要警惕在销售中的陷阱。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究竟该如何认定?当商家大打折扣后,消费者发现原价竟只是个幌子,从来没有原价的成交记录,又该如何应对?当网购被骗,商家联系不上时,唯一有联系的快递公司却无法提供卖家姓名地址,消费者又改如何维权?面对诸多问题,消费者应在购物前擦亮双眼,一旦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应积极理性维权。

问题1:虚假促销优惠

促销折扣低 原价没交易

法院:虚构原价退一赔三

李先生在天猫商城一网店拍下多件衣架、裤架等商品,价格为750元。但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质量较差,怀疑该网店虚标价格,以次充好,于是通过旺旺聊天,要求提供商品原价销售记录,但网店不能提供。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该网店告上法庭,认为商家消费欺诈,要求按照《消法》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经当地法院查明,李先生所购商品展示页面中,对价格描述是用横线划掉“价格¥106.00”中的数字部分,用加个红色字体标注“促销价¥31.80一口价”。

李先生认为,该网店不能提供原价销售记录,涉嫌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原价应是在促销活动前7天内有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而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构成价格欺诈。而商家辩称,所经营商品价格在网络平台上显示,且属于市场主导类价格商品。

分析:

原价无交易是价格欺诈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针对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参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以促销方式销售商品,却未能提供原价销售记录,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构成价格欺诈。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于7月7日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撤销,被告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先生加损失2千多元(退一赔三)。

提醒:

搜同款比价才放心

关于商家趁促销欺骗消费者的情况还有很多,先涨价再打折;低价商品缺货;新款下架旧款当道;假冒名牌当真名牌卖等。对此,消费者要考虑清楚打折的商品自己是否需要,无论优惠力度有多大。在选购过程中,可以根据各个电商的特点选取商品,用优惠后的“成交价”去和同款商品比较,看是否真的低价,做到货比三家。

问题2:预付定金

非卖家责任定金不退

商家不发货只退定金

消委会:商家不发货退两倍定金

市民丁小姐“双11”前在网上看中了一款品牌衣服,并付了定金。不过她很快又后悔了,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商家不同意,称不支付尾款定金就无法退还。于是她只好在11月11日当天支付了尾款。不过收货后丁小姐感觉衣服明显偏小,而且版型、质量、颜色都跟自己要求的相差不小,于是提出退货要求。商家答复称,预售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而且非卖家责任定金不退。

另一网友也在“双11”期间选购了一个移动硬盘,并支付了50元定金。但由于“双11”当天没能及时付尾款,交易被取消,定金不退。该网友试图跟卖家协商,继续支付尾款完成购买,卖家不同意。他向天猫申请投诉,天猫客服认为投诉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不退定金。

分析:经营者违约 定金应双倍返还

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违约,定金将不予返还。

但网购交易是一种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责任的判定标准,必须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消法》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商家自己制定的规则。商家的规则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其中如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自然是无效条款。非卖家责任定金不退条款中,还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况,这两种情况属于应退还定金的范围,如果一概规定不退还定金,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提醒:看到预付定金制度留个心眼

在近期的“双11”活动中,网上部分商家设置了预付定金制度,以参与预订的消费者越多商品的成交价格越低来吸引消费者,促使消费者在不知道最终会有多少消费者参加预订与最终成交价的时候预付了定金。商家同时又规定,如预付定金后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不支付尾款,定金归商家。如是商家原因不发货,则只退回定金。消委会提醒,商家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经营者不履行义务须两倍退回定金的规定。

问题3:物流快递

网购被骗 卖家无踪

消协:快递公司担责

今年6月,江苏一消费者赵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向其介绍推销一套纪念章,售价1980元,货到付款。赵先生被此信息吸引,便回复短信购买了一套。6月30日,赵先生收到了由快递公司送来的纪念章,并支付了1980元。后来赵先生突然发现,纪念章中的一枚“银盘”重量不对,说明书上标明的“银盘”重量为1000克,而实际“银盘”重量仅有500克。赵先生立即与销售商联系,对方同意补偿赵先生800元。但一个多月过去了,赵先生仍未收到补偿款。多次联系销售商,却发现销售商的手机已停机。无奈之下,赵先生向当地消协投诉。

当地消协接到投诉后,发现赵先生无法提供被投诉方详细信息。消协又向负责寄送此套纪念章的快递公司了解情况,经快递公司查明,赵先生的快件是从山东省接收的,而在接收此快递件时,寄件人没有填写联系单位以及经营地址。为此,当地消协把快递公司直接列为本次消费纠纷的被投诉方。经消协调解,依据赵先生与寄件人的电话录音,由快递公司先行补偿800元给赵先生,快递公司支付补偿款后,再向寄件人追偿。对此处理结果,快递公司表示认可。

分析:

快递不能提供寄件人信息

消费者可向快递公司索赔

消协表示,快递公司作为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具有服务的双重性,不仅要为寄件人服务也要为收件人服务。《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消协还进一步解释道,寄件人(即此投诉中的经营者)与收件人 (消费者)之间发生消费纠纷时,如果快递公司不能向收件人(消费者)提供寄件人(经营者)经营地址等信息,导致收件人(消费者)不能向寄件人(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快递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消费者可向快递公司索赔。

提醒:

有可能遭遇未收货

却显示签收的情况

消费者在“双11”期间,还有可能遭遇未收货却显示已签收的情况。对此,消费专家表示,消费者应该及时注意查询快递情况,如显示“已签收”还未收到包裹,要及时和快递员联系。此外,消费者可以与快递公司沟通,将收货时间修改为实际时间,并以此凭证,再和商家沟通,进行退货。

同时,消费者网购时尽量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网站购物。这些网站都会公示自身的真实身份,包括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信息和网站的备案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而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而且,消费者退货后,可要求商家在收到退回商品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问题4:

7天无理由退货

预售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新规:对预售商品同样适用

赵先生“双11”时通过购物网站预订了一件大衣,结果等大衣到货后发现,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那种材质和感觉,于是想退货。但是商家却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表示当时旁边预售规则明确了:定金付款后,申请退款时如判定非卖家责任,定金恕不退还; 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分析:仅4类商品不适用于“退货”

不少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时,都会发现,不少网站提醒“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规定中还写道“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从10月1日起,《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明确了7日无理由退货对预售商品同样适用。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提醒:聊天记录里可能有陷阱

有些网购商家在网站上标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却有别的花招拒绝履行。例如,商家在聊天记录提出,不支持退货,而消费者有时一不注意,就回复了,这就相当于同意了商家的要求。(文/广州日报记者李大林)

(责编:崔璐、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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