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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因黄油过期诉商场赢官司 又因篡改证据被罚

2016年03月08日08:21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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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了一块31.3元的过期黄油,今天上午,百盛商场太阳宫店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这是依据去年10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做出的判决。但上午案件宣判后却出现戏剧性的反转。原本因为一块过期黄油赚到1000块的原告,却因为裁剪了作为证据提交的购物小票,被法官当庭以篡改证据处以3000元罚款,可谓得不偿失。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10月10日,他在百盛商场太阳宫店的超市购买了一块总统牌咸味黄油,价值31.3元,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2日,保质期至2015年9月2日。购买后李先生发现黄油已经过期。事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据记者了解,根据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正是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消费者从超市买到一块过期黄油,是可以获得最低1000元赔偿的。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小票,以及他购买商品结账时拍摄的视频。当天李先生只购买了这一块黄油,而且他明确表示,他是在看到这块黄油已经过期的情况下购买的。李先生称,当时冷藏柜上共摆放着四五块黄油,只有这一块过期了。

录像显示,结账时,收银员在小票上方加盖了“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红章,李先生付款后当即指出黄油过期了,并称自己是“打假的”。起诉时,李先生将小票上方的红章裁掉后作为证据提交了法院。

上午,百盛公司方面质疑,该黄油不是从其超市购买的,系原告夹带进店,并提交了厂家理货员和定期检查的小时工手写的证明,均证实在原告购买前涉案批次黄油就已经销售完了。被告称,正是在去年10月1日新规出台后,他们开始让收银员在小票上盖章,以提醒消费者检查商品的生产日期。

该案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由于百盛太阳宫店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实黄油不是从该店购买,法院判决其向李先生退还货款31.3元,并赔偿1000元。但就在李先生沉浸在胜诉的喜悦中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法院继而向李先生宣读了一份“罚款决定书”,让他的表情瞬间凝固。因李先生擅自将作为证据提交的购物小票部分裁剪,属于篡改证据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三千元。对于该处罚决定,李先生大为光火,”我认为那是霸王条款,我不认可,我只是把那部分撕了,我没篡改证据啊。“李先生表示将对此提出复议。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不管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法院均欢迎依法维权。但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原始性,即便对证据上部分内容有异议,也不能进行裁剪或隐藏。如果认为证据上有不合法的内容,可以向法庭提出,由法庭来裁判。(记者张蕾)

(责编:崔璐、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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