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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16年03月15日11:04 |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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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5年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昨日(3月2日),自治区工商局召开广西工商系统2016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保健品维权、汽车维权、淘宝会员商业信誉案等。其中,南宁消费者投诉商家利用“老年人健康课堂”夸大宣传误导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案,成为去年广西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夸大宣传误导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案

  2015年4月,83岁的南宁消费者唐先生参加了南宁市一家食品行举办的“老年人健康课堂”,为了得到赠品多功能健康床垫和“纯银”保温杯治疗自己的失眠症,唐先生一共购买了4160元的蜂胶产品和骨质胶原蛋白产品。唐先生使用后发现,多功能床垫并不能治疗失眠,于是找到商家提出退款,遭到拒绝。

  经调查,商家存在涉嫌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功能和产品虚假表示的行为。经调解,消费者获得4160元全额退款。

  4S店使用非原厂零部件维修汽车纠纷案

  2015年2月,消费者吴先生的雷克萨斯轿车发生事故,吴先生将车辆送至柳州市金斯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要求更换雷克萨斯原厂配件,双方商定维费用35316元。车辆修好后,吴先生发现车辆所更换的零配件不是雷克萨斯原厂零件,要求商家重新更换。

  经调解,商家同意将该车辆送南宁市雷克萨斯4S店重新维修,更换原厂零配件。对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柳州市工商局依法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假充真销售假冒名酒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5年6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桂林市象山区食品批发城旭升酒业花3300元购买了6瓶五粮液52°白酒,回家后发现该五粮液外包装极为粗糙,疑为假酒,王先生向消协投诉,并提出10倍赔偿的要求。

  经调查,从店内查获2瓶未售的“五粮液”52°白酒,加之消费者购买的6瓶52°“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酒。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酒款3300元,并赔偿12500元。对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3200元,并没收8瓶侵权五粮液白酒。

  摄影室预付押金消费套餐群体投诉案

  2015年下半年,梧州岑溪市“乖乖秀儿童艺术摄影室”以套餐预付款方式进行促销,称预付100元押金可免费拍照6张,拍照后,预付押金可退回,多拍部分另行收费。该摄影室先后收取了1100多人的预付款押金及套餐预付款共13万余元。2015年底,由于摄影室无法续租原租赁店铺,变更经营场所又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跑路”,引发群体性投诉和“集体围堵”事件。

  经调解,工商部门责成商家按消费者要求,或退回预付款押金,或继续提供服务。最终600多名消费者领到商家的退款8.7万余元,剩余400多名消费者与商家达成协议继续接受消费套餐服务。

  汽车租赁公司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租车押金案

  2015年7月,北海市工商部门先后接到16名消费者投诉北海众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退还租车押金。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租车业务中,与消费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租车期间无违法违章行为的,还车15个工作日后一次性退还租车押金。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一直不按约定期限退还消费者租车押金,拖延时间达几十天,涉案金额22300元。经调解,当事人将22300元押金全部退还16名消费者。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

  无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引起群体纠纷案

  消费者张先生等8人分别于2013年、2014年从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已付房款约合人民币240万元。2015年7月,8名购房者以三润公司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退还购房款,经协商,双方于2015年9月13日达成协议分三期退款。

  第一期退款(人民币64万元)履行后,8名购房者以三润公司和房产中介联合以避税款等名目收取商品房标价以外的费用不合法为由,上诉至法院,因此三润公司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涉及还款金额约合人民币176万元。

  销售过期农药致瓜农失收赔偿案

  贵港市港南区勇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种植香瓜的过程中,依照农药供应商吴某某的农药配方对其所种植的香瓜进行农药喷洒护理,8月6日发现喷洒过农药的80亩香瓜叶子全部干枯变黄,致香瓜失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经检查核对,发现农药供应商吴某某涉嫌销售过期农药。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瓜农获得赔偿20万元人民币。

  电热水器漏电致人身亡赔偿案

  2015年2月,消费者莫先生在兴业县石南镇金福麟电器店购买了某品牌电热水器,当日工作人员送货上门安装并交付使用。同年2月23日,莫先生的妻子在使用该电热水器沐浴过程中发生漏电触电事故,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经调解,销售店家、区域经销商和厂家共同一次性支付消费者30万元补偿款。

  淘宝会员虚构交易额提升商业信誉案

  2015年8月,贺州市工商局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依法对淘宝会员“月光爱亭”经营的“山中白云烟台樱桃店”网络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展“车厘子好评返现”活动中,以“刷单”形式虚构交易额,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涉案金额 4435.2元。

  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农资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2015年3月,来宾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罗某某经营的农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外销的一些种子外包装的“购种说明”或“注意事项”中分别标注有“购种凭证、种子包装袋及内附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由用户承担责任”或“购种发票、种子包装袋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属本公司赔偿范围”等相关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商品销售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据此,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责编:张希、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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