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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受伤 索赔结果不同

2016年06月07日08:39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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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人旅游受伤 索赔结果不同

接触陌生和未知世界,是旅游的乐趣,也是旅游潜在的风险。由于身体等原因,老年人成为旅游中易受伤的群体之一。据记者了解,2013年至今,北京法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97起的原告是老年人,占到总数的40%,其中老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占到总体的31%。但这些老年人向旅行社索赔的诉求,并非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甚至被全部驳回。这其中,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统计

老年人旅游中受伤

水上项目最多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旅游合同纠纷”为案由,搜索了北京地区2013年至今涉及老年人的相关案件,得到了242个已生效的判决结果。

记者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些案件中,有97起的原告是老年人,占到总数的40%。在这97起案件中,因老年人在旅游中伤亡,而提起索赔诉讼的案件为30件,占总数的31%,比例不低。

老年人在旅游中伤亡的原因较为集中。最多的是水上旅游项目,包括游泳、快艇、潜水、漂流等,共9起;其次是摔倒,包括酒店卫生间、排队处、山路等地点,共8起;第三是交通事故,共5起。其他原因还包括高原反应、食物中毒、被食物烫伤等。

这些原因造成了4起老人死亡的案件,其余造成老人受伤,多表现为骨折。

30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支持了老人大部分的诉讼请求,但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法院驳回了老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例1

被海浪打骨折

老人索赔被驳

旅游中的水上项目多惊险刺激,这让一些老年人不堪重负,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一个海浪就把老人的腿打骨折。

64岁的王女士诉称,2014年2月,趁着农历春节假期,一家五口人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巴厘岛旅游。

2014年2月7日下午,王女士在海边漫步游玩时,被海浪将右腿的胫骨等部位打骨折。“当时我看到一人高的海浪,等我想往岸上跑的时候,海浪已经打过来了,我的腿感觉像被锤子锤了一下的感觉,当时就动不了了。”

当日,王女士被旅行社送往医院救治,后王女士回国继续治疗。

因为保险公司仅赔付了部分费用,王女士又将旅行社告至朝阳法院,索赔17余万元。

旅行社在答辩中称,王女士骨折是旅游中的意外事件,且旅行社履行了积极救治义务,并承担了王女士在巴厘岛的医疗费。

案件审理中,双方对旅行社是否履行了说明或警示义务存在争议。

在法庭调查阶段,王女士的证人证言中,提到了事发时天气良好,且有导游提醒“一个浪过来,不要把你们的手机相机卷到水里”。

法院认为,即便如王女士提出其系老年人,旅游经营者亦难以就“被海浪拍伤”这一低概率事件,向其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警示,更无力阻止该意外事件的发生。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全部的诉讼请求。后王女士上诉,市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

酒店卫生间摔倒 老人因缺乏证据被驳

摔倒是导致老年旅游者受伤的第二大原因,其中在酒店卫生间滑倒导致骨折的案例最多。

2015年1月,61岁的张先生与妻子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三亚5日游。当月23日,张先生夫妻二人随团入住三亚一家酒店。

张先生称,由于酒店卫生间地面不防滑且无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自己洗浴时摔伤。后医院诊断,为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及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为其提供的旅游产品不合格,在其摔伤后未能积极处理。于是,张先生将旅行社告至东城法院,索赔8万元,并将事发酒店列为第三人。

被告旅行社辩称,据其向第三人了解,张先生洗浴时赤脚进入浴室导致摔伤。被告认为,张先生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且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提醒洗浴时注意防滑,已尽到警示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旅行社在行前,向原告出示了《行程须知》等说明材料,其中“住宿安全”载明:“在洗浴时请注意防滑,建议提前铺好防滑垫、防止滑倒受伤。”

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洗浴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提示,且选择了具备经营资质的酒店,应视为旅行社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另外,张先生认为酒店浴室地砖不具备防滑功能且未提供防滑垫,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3

旅游大巴遇交通事故 老人索赔获支持

交通事故是造成老年旅游者受伤的第三大原因,本文统计的5个案例中,受伤老人的大部分索赔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67岁的郭女士诉称,2014年6月,她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郭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在云南大理发生交通事故,大巴司机负全责,事故造成包括郭女士在内的36人受伤。经诊断,郭女士锁骨骨折,回京后,郭女士将旅行社起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2.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旅行社与郭女士签订旅游合同后,将郭女士等游客委托给云南当地一家旅行社接待,该旅行社又委托了一家大巴公司负责郭女士等游客的旅游运输。

郭女士该向哪一方索赔呢?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郭女士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旅行社赔偿11万元。

案例4

老人布达拉宫前猝死

旅行社担主责

本文统计的4起老人死亡的案例,有3起是老人猝死。事发时,有的是在做游泳、登山等剧烈运动,有的则仅仅是参观行走。

2013年9月,60岁的孙女士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西藏旅游,当月18日晚,孙女士在拉萨的布达拉宫广场游玩,上厕所之后,孙女士突然倒地不起,后经诊断为猝死。

孙女士的家属将旅行社告至西城法院,索赔61万余元,他们认为旅行社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孙女士的死亡。

法庭答辩中,原告认为被告不顾老年团的特点,擅自增加多项自费项目,造成该团超强度、超时旅游,增加了游客发生猝死事件的几率。“更严重的是,事发当晚,导游脱岗,耽误抢救孙女士的最佳时机。”

被告旅行社辩称,入藏后孙女士没有任何不适反应,也未要求终止旅游,增加的自费项目,游客全凭自愿,“猝死没有可预防性,与导游是否在场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被告旅行社在行前向孙女士等团员告知了高原旅游的注意事项,但到藏后,被告未每天为孙女士等人体检,且日程紧凑,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旅游团成员的身体负担。

据查,孙女士于事发当晚游览布达拉宫广场时,身体已经出现呕吐症状,但导游不在场,未能在第一时间对孙女士的病情予以判断,并积极救治。

法院认为,组织老人到高海拔地区旅游,旅行社负有比一般旅游活动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孙某的猝死不排除系自身体质原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需支付原告赔偿金26万余元。

(责编:叶欣、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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