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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旅游”看不到极光能维权吗? 

2017年04月05日11:07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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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中国游客参加了一个以“北极光”为卖点的旅游团,到达芬兰之后却因天气原因没看到北极光,游客不满找到当地导游“理论”。北极光这种特定的自然现象是否出现,确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然而经常以“北极光”、“雾凇”甚至“云海日出”等特定自然现象为“卖点”的旅行社,如果实现不了卖点承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正常天气变化不属不可抗力

生活中,常有因为天气等自然原因导致航班取消、游轮无法出海从而致使旅行无法实现的,旅行社常以自然原因并非人力所能控制为由抗辩,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旅行社不应为此担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都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台风、洪水)、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

可见,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大多要达到自然灾害的级别,而导致游客无法看到极光、雾凇、日出等景观的,大多是阴晴雨雪的正常天气变化,并非不可预见,也远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因此不应算作不可抗力,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不能因此而免责。

旅行社是否担责看有无过错

虽然正常的天气变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也不属于不可抗力这样的法定免责事由,应该属于合同履行中正常的风险,这样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既不是旅行社导致,也不是游客的责任。

我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在本次事件中,“看不到极光”如果不是因为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行社也尽到了合理注意提示义务,则不必为游客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为旅行社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或者风险,则可以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未能按约定时间将旅客送到观赏极光的地点,导致游客无法观看极光,旅行社就要为此承担责任,赔偿游客损失。

游客应该如何维权

一是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看不到极光”的风险承担。阴晴雨雪的天气变化虽然不属于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法定免责事由,但可以由游客和旅行社约定风险的承担方式,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要求明确旅行中因为这种风险发生而导致旅游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如何分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是看旅行社是否尽到了旅游服务者的义务。旅行社首先不得迟延履行或擅自变更根据合同为游客安排食宿、导游、门票、出行等合同主要义务,如需按约定时间将游客送到约定地点,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改变旅游项目等。

除此之外,对于旅行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旅行社应尽到合理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例如事先告知游客有哪些风险需要防范和注意,及时关注并避免有可能引发风险的因素。以本次新闻报道的事件为例,旅行社应事先明确告知天气影响可能无法观赏极光,并且及时关注当地的天气状况,及时与游客沟通,必要时改变行程尽力确保旅行目的实现。如果旅行社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可以根据旅行社过错大小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是游客可以采取投保的方式转移风险。很多保险公司除了针对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意外受损的保险以外,还推出了针对不是因为游客和旅行社原因导致的旅行目的不能实现的保险。例如在本次事件中,部分游客因为投了相关保险,可以在明年这个时间段免费再来旅游一次。

(作者: 王小龙)

(责编:赵倩(实习生)、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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