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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出境游保证金 并非无法规制

余明辉
2017年09月26日07:22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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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乱收出境游保证金 并非无法规制

  游客在进行出境旅游报名时,常常被旅行社要求缴纳几万元,甚至十多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对此,业内专家表示,目前国内没有法规或条例允许旅行社收取押金,但也没有法规或条例禁止这种作法。出境游保证金真的就如此可以由旅行社随意收取,且没有法规管理和规制吗?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之规定,以及《价格》第二条“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等要求,旅行社与旅游收费有关的行为都在《价格法》的有效规制范围。

  《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也就是说,即便是具有市场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和收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也是相对而非绝对的自由,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行使,比如合法合理、明码标价、服务范围内的收费。

  具体到旅行社提供的出境游项目,其提供的服务是出境旅游服务,可以收取的费用是出境旅游服务费用,即出境游的相关线路价格和费用,且必须事先明确进行明码标价和标示等,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额外费用。出境游保证金,显然在相关境外旅游服务内容之外,相关旅行社即便是事先进行了明示,或写进了旅游合同,也是霸王条款,也是违法和无效的收费条款,应该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旅行社没有收取权,没有想收就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权利。

(责编:王晴、闫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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