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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旅游条例》亮点及制订背景过程

2017年11月01日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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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广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众多旅游行业中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问题,都将有明确规定。

据介绍,此次《条例》有多项亮点,主要包括:在全域旅游方面,适应旅游发展新趋势,将“全域旅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写入地方性法规,贯穿整部法规。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将“权益保护”内容作为紧跟总则的第二章,放在“旅游规划与促进”之前,突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体现以人为本。《条例》既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也保护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并注重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考虑到“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经营规范了,各方权益也能得到更好保护,所以归到同一章。在综合协调机制、综合监管机制方面,由于旅游涉及的行业和部门多,全域旅游背景下更是如此。促进、规范、保障旅游业发展,不光是旅游部门的事情,也是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因此,建立综合性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监管机制非常有必要。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面,《条例》多处条文直接提出要“健康”“文明旅游”“环保旅游”,其他相关条文中的义务、禁止性行为也体现了健康、文明、环保旅游和发展绿色环保旅游理念。在民宿旅游方面,《条例》顺应我省民宿旅游业态发展,以省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民宿发展进行引导、支持和规范,填补了我省民宿旅游经营管理法规的空白。明确将民宿旅游经营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据此引导民宿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明确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对民宿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村旅游、旅游扶贫、旅游特色小镇方面,《条例》注重发展乡村旅游,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第21条第二款明确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第30条明确推动乡村旅游业态创新;第34条明确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等,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完善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旅游项目开发,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引导,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特色村落,形成乡村旅游产品体系;第35条规定,鼓励挖掘岭南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镇。在自驾车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邮轮游艇等水上旅游、旅游装备制造等方面,《条例》适应大众旅游、自驾游时代,对推动自驾车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作了规定。广东海岸线长,江河水库湖泊众多,《条例》专门规定鼓励发展水上旅游。在智慧旅游方面,《条例》对加强重点涉旅场所的无线上网环境建设、建立智慧旅游产业园区、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大数据平台、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的智慧旅游营销体系和游客信息服务体系都作了明确规定。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旅游搜索引擎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方面,《条例》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旅游搜索引擎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在完善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完善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文明旅游的行为,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网络经营旅行社为公开规定信息的等等,都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而对于《条例》的制订背景,广东省旅游局方面表示,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我省高度重视旅游立法工作,早在2002年1月就颁布了《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对我省旅游资源保护、产业发展、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十五年,广东旅游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产业定位从旅游事业、旅游行业跨越到旅游产业,规模效益从百亿级逐步跃升到万亿级,旅游业已经成长为我省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惠及全民的幸福导向型产业。2016年,我省旅游业年总收入达到10433亿元,同比增长14.9%,主要旅游指标稳居全国第一,实现了“十三五”发展的开门红。全年旅游业对GDP的直接贡献为5153.26亿元,约占全省GDP总量的6.48%,占第三产业比重12.43%。旅游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分量越来越重,成为稳增长的重要支撑。随着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旅游强省建设的推进,旅游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同时,对于制定新的《广东省旅游条例》,都有哪些必要性,广东省旅游局方面表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贯彻落实《旅游法》,加强旅游法制建设的需要。2013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新阶段。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落实配套法规。由于原《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条文内容已不能适应《旅游法》的要求,因此,为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旅游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其次是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旅游业作为极具发展潜力的综合性产业,是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通过立法形式将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在旅游业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将我省发展旅游业的成熟经验规范起来,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需要也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产品越来越丰富,旅游新业态不断涌现,旅游者越来越重视旅游过程的品质体验。但我省旅游业发展方式整体仍然比较粗放,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重硬件建设、轻软件服务,存在产品结构不合理、质量和效益偏低、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条例》。

此外,关于制订过程,广东省旅游局透露,首先广东省旅游局提出草案建议稿。2016年上半年,会同省人大、省法制办有关处室做好条例草案建议稿起草工作。赴江苏、上海等地调研,起草《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建议稿)》,征求专家和各方面意见,形成条例的草案建议稿报省政府。随后,2016年下半年,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对旅游条例进行审查修改,赴增城、从化等地调研。《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12月2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2月29日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2-7月,配合省人大做好旅游条例的立法调研、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以及审议等工作。到今年3月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分组审议。5月份,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在审议的《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带队前往肇庆实地考察旅游业发展情况并召开座谈会。省人大法委金正佳主任委员、法工委王波主仼、我局曾颖如局长及肇庆、清远、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和旅游局负责同志参加了调研活动。5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第二次审议。7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最终,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旅游条例》。(来源:广东省旅游局)

(责编:田虎、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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