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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不可抗力连带责任谁来担

蒋梦惟
2018年08月03日07:48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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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旅游不可抗力连带责任谁来担

  8月2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有消费者与北京四海顺通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准备去马尔代夫旅行,但在出发前消费者认为当地局势不稳定,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而旅行社确认为消费者缴纳费用已经支付给地接社,机票酒店均不能取消,因此只能返还3000元。在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后,该消费者将旅行社诉至法院。事实上,随着出境游持续升温,旅游目的地发生的地震、火山喷发等“不可抗力事件”开始频繁引发消费者和旅行社间的纠纷。

  据了解,上述诉讼中,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3000元,而后,原告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虽然本案二审尚未宣判,但由此也展开了业界有关旅游行前退款标准如何界定的讨论。据市一中院介绍,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主要在旅行社对于消费者支付的旅行团费是否已经实际支出;马尔代夫的局势是否对消费者旅游出行构成实质影响;由于消费者未实际出行,故旅行社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对剩余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部返还。对此,原告主张马尔代夫局势紧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故要求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约定退还全额费用。另一方面,旅行社则主张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消费者原定出行时间早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马尔代夫提出旅游预警信息的时间,故属于消费者自行解除合同。

  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我国现行《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旅游者同意变更行程,旅游费用则多退少补;如果造成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有法律专家认为,所谓“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衡量一项因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且能否成为免责事由,还需要法院进一步判定。“我国现行《旅游法》中提出‘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其中,‘必要费用’往往成为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争议焦点,因为旅行社通常很难举证证明‘必要费用’已经发生。”该法律专家举例称,比如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接待费用一般是月度或季度结算,游客退团时虽未支付,但将来仍需要支付;出境旅游的,相关地接服务系境外履行,相关材料如合同、确认单等也系境外形成,按中国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外文的还要提供中文译本,举证成本和难度都很大。

(责编:孟哲、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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