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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同办签证两个生效期致蜜月泡汤 旅行社自认已尽责

2018年11月23日08:22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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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办签证两个生效期 蜜月泡汤

  十月末,新婚的苏女士和其先生委托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东直门外门店办理了法国签证,准备于11月17日离境赴法度蜜月,并在旅行社告知可顺利出行后支付了酒店机票等一系列费用。但当二人16日晚到机场时才被告知,苏女士签证生效期还在两周后,苏女士随即联系旅行社要求赔付损失费用共计5万元。对此,北京青年旅行社表示,出签后旅行社工作人员曾拍照发送给苏女士,对方未仔细核对,旅行社不会承担相关费用。

  未被告知签证有效期

  苏女士与丈夫杨先生新婚燕尔,两人早早请好婚假,准备于11月17日前往欧洲度蜜月。苏女士告诉北京晨报记者,10月25日,她通过微信委托了北京青年旅行社东直门外营业部代为办理法国签证,并直接转账支付了2400元的费用,并没有签订协议。

  记者从苏女士提供的微信截图中看到,苏女士不止一次和旅行社工作人员提及了自己的出行时间,工作人员也曾提示苏女士和爱人在向大使馆提交的在职证明中注意二人时间和出行时间。“后来签证办下来,工作人员给我发了两个签证照片,还告诉我好好准备,可以顺利出行。”随后苏女士开始预订了各种机票、酒店和门票。

  但这一切在苏女士16日晚间和先生一同前去机场的时候发生了逆转,“法航工作人员说我的签证有效期还没开始。”随后苏女士联系旅行社工作人员,对方似乎也并不知情。“她只说‘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随后便告知了门店负责人的电话。”上周末,苏女士与负责人面谈,要求赔偿其无法变更订单所导致的5万元,但对方只建议她走法律途径解决。苏女士失望地表示,她和丈夫没看懂签证上日期,“如果都门儿清,我们就自己递交材料了,不用找旅行社。没想到他们连最起码的告知义务都没有做到。”

  旅行社自认已经尽责

  记者咨询旅行行业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按照苏女士提供的签证照片,可以看到她和丈夫二人签证的签发时间均为11月7日,但苏女士使用签证入境的有效期从11月30日开始,较其丈夫的入境时间晚了23天。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东直门外门店,负责人谢先生对此表示,工作人员是一起向使馆递交苏女士夫妇的相关材料的,至于为什么有效期不一样属于使馆问题,在工作过程中确实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谢先生表示,通常情况下,工作人员会提示客人签证有效期,“不过我们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打电话,二是微信发图,用户看了有问题可以再联系我们。这是我们两种不同的方式。”谢先生认为,工作人员已经把签证页提供给了苏女士,已经尽责。

  昨日,记者就此询问了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签证有效期不同并不取决于旅行社,针对苏女士的情况,需对接人员解答。

  ■律师说法

  双方各有责任 建议协商解决

  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朱霞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提供签证服务时,具备在相关领域的优势,应注意到苏女士二人的签证结果的不同,并且知晓他们夫妻二人一起出游的事实,应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提示。”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作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虽然在这件事中,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合同,且支付收取过相关费用事实履行了合同。”

  但朱霞律师也表示,消费者作为成年人,本身也存在疏忽大意,也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把责任完全让旅行社承担并不合理,建议消费者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更为稳妥。”

  北京晨报现场新闻记者 田杰雄 张静姝  苏女士/供图

(责编:杨僧宇、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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