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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拍照易受伤 纠纷维权需合理

2015年10月10日07:46  来源: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长假拍照易受伤 纠纷维权需合理

  “十一”长假,少不了旅游、探亲、聚会,而拍照留念几乎是“必选项目”。然而,房山法院调研发现,近来因拍照引发的受伤事件日益增多,如何维权成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前天,法院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指导类似纠纷当事人合理诉讼。

  合影扶肩摔伤惹纠纷

  公司组织员工到郊区旅游,同事合影留念时,王女士站在李先生身后的一个平台上,双手扶在李先生肩上。当拍照人按下快门的瞬间,李先生因一时站立不稳,使王女士身体失去平衡,摔了下来。

  王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因这次拍照事故,导致其右踝关节扭伤骨折、功能障碍,治疗期间,由于腿部和脚踝肿胀,打石膏长达三个月,生活不能自理,不仅造成了身体痛苦,而且导致持续误工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久治不愈、行动不便,精神上也存在着巨大压力。经鉴定,王女士为十级伤残,她要求李先生赔偿自己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女士的摔倒受伤,李先生虽无主观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李先生应对王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结合王女士提交的证据和实际损失,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王女士3万元。

  小区拍照受伤物业担责

  宋女士一个人在京打拼,赶上假期,父母来京看望女儿。一家人到小区的花园拍照,结果宋女士踩在自来水井盖上,井盖突然翻开,造成其左腿小腿严重挫伤,两腋下韧带拉伤,新买的照相机也摔坏了。

  因为井盖位于公寓小区内,宋女士把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3万余元。

  物业公司对宋女士的伤情不认可,称工作人员在第二天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井盖是完好、平整的,而且根据事发当天的巡视记录和值班记录,也没有记载该事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根据受伤当天宋女士到医院的治疗情况,以及物业曾找宋女士协商赔偿一事,确定物业公司所管理的井盖没有盖严导致宋女士踩翻后受伤。根据相关证据,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3000元。

  不遵从旅游协议自担责

  刘女士随团到杭州西湖游玩,下午带团导游通知团友解散,可以自行游西湖、拍照留念。

  刘女士看到西湖边停有一艘游船,并有游客登船拍照,便也想上船拍照。可在登船时,刘女士发现游船并未用缆绳拴牢在岸边,但为时已晚,其一脚没站稳,左侧肋部撞至岸边的石头上后从船帮摔落湖中,伤势严重。

  事后,刘女士把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要求赔偿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与刘女士的旅游合同中用较大字体提示:在河边、湖边、海边游览,不要下水游泳,不要嬉戏,不要在危险地方如礁石、水边拍照,拍照时要注意自身安全。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刘女士摔伤发生在旅游团解散自由活动期间。因此,刘女士摔伤系由其自身未注意安全且不顾旅行社安全提示所致,其应对此次伤害自担主要责任。高健

(责编:刘佳、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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