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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旅游时受伤算工伤”有示范意义

2015年11月19日08:22  来源:燕赵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单位组织旅游时受伤算工伤”有示范意义

  微言大义

  □符向军

  珠海男子时某经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拍照中不慎摔倒,致左膝受伤,在申请认定工伤时先后被市区两级劳动部门认定不算工伤,时某不服认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11月18日《广州日报》)

  表面上看,旅游休闲和上班工作是两回事,去景区旅游也与“上下班时间”“上下班途中”不沾边,因而市、区两级劳动部门均认定时某外出旅游时受伤不算工伤,似乎也合情合理。

  但法院认为,该旅游活动属于企业文化活动,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某在公司鼓励下参加活动应属工作范畴,因旅游拍照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因而一审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珠海中院二审也驳回劳动部门上诉,维持原判。现香洲区人社局已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时某受伤属于工伤。

  认定构成工伤,表明时某旅游受伤无需个人买单,而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请求按工伤伤残等级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费、护理费等,如果构成伤残,还能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这不但使其免遭医疗花费的“二次伤害”,还能获得各种经济补助的慰藉,这从法律上筑牢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墙”,也彰显了司法裁判的人性化关怀。

  虽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突出了对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但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司法实践中很多工伤认定,仍然属于“疑难杂症”。去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而上述法院判决,则充分遵循劳动者保护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时某因旅游拍照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这是本案审理的难点和亮点,从法律上界定了公司组织旅游活动的“职工工作的延续”性质,也是对在司法解释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准确理解与科学适用,体现了情与法的交融,也让劳动者权益保护更接地气。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对今后类似的单位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认定与赔偿纠纷,无疑树立了一个司法人性化的鲜明标杆,具有积极的示范价值和借鉴意义。

(责编:张希、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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