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要让“游客黑名单”发挥作用,形成“一处受罚,多处受限”的效果,既不能只是一“挂”了之,也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而是要在社会征信、行政待遇差别化等方面,动用行政智慧,找到“黑名单”制度的发力空间,让不文明者感受到行政处罚之外的社会压力
自今年4月6日施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来,目前已有4批次16名游客被列入“黑名单”。其中有游客大闹民航机舱的,有游客在日本便利店殴打店员的,也有破坏公共设施的。
“黑名单”对于旅游中出现不文明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但是也有旅游专家指出:在法律层面,“黑名单”制度的处罚措施还缺少法律依据,需要与前序管理和后续管理相结合,不能一“挂”了之。
黑名单制度(“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在正式行政处罚之外,给予不文明公民“负面的社会评价”;而这个“负面的社会评价”得通过其他渠道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社会后果,从而产生震慑作用。显然,“游客黑名单”的发力不在于公布本身,而在于多个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市场经济主体以及社会舆论的联动,让失信者、不文明者承受不利的社会后果,从而形成正式法律之外的社会惩戒。
在中国,“黑名单”机制方兴未艾,具体的实施机制还有待在实践中摸索。
首先,“游客黑名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事不二罚”原理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怎么让“游客黑名单”发挥作用,又避免“法外施刑”,还需要拿捏分寸。这种惩戒既要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后果,但又不能“法外施刑”。比如不能直接剥夺进入“黑名单”游客的出境的权利,因为这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可以在边检、海关、银行征信等方面,给予一些“罪刑相当”的差别待遇,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不文明行为对自身造成了不便,从而以儆效尤。这类创新性的社会管理手段,并没有现成的做法可以照搬,还需要职能部门拿捏妥当。
其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机制还需要多部门联动,才能发挥效果。按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在形成“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之后,必要时,旅游主管部门要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但是,囿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本身只是国家旅游局的部门规章,它不可能规定公安等其他部门如何使用“游客黑名单”,并以之为依据对当事人加强监管、给予其他的差别待遇。所以,正像有的专家所说,待“黑名单”制运行一段时间之后,有必要总结经验,适时修订《旅游法》,明确“游客黑名单”的相关联动执法、监管机制。
说到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是一个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监督的命题。最终要让“游客黑名单”发挥作用,形成“一处受罚,多处受限”的效果,既不能只是一“挂”了之,也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而是要在社会征信、行政待遇差别化等方面,动用行政智慧,找到“黑名单”制度的发力空间,让不文明者感受到行政处罚之外的社会压力。(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