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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认为《旅游法》出台后,将有助于逐步改善旅游中存在的问题,使中国的旅游业健康发展。...[详细]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认为《旅游法》出台后,将有助于逐步改善旅游中存在的问题,使中国的旅游业健康发展。...[详细]
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认为《草案》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详细]


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认为《草案》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详细]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认为旅游是关乎我国人民福祉的大事。要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详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认为旅游是关乎我国人民福祉的大事。要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详细]

外交部领事保护短信增加法规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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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各地动态

《旅游法》权责解析图

    四大亮点

    • 以人为本 保护旅游者权力
        旅游者的权利问题是《旅游法》作为国家综合性大法的根基,是《旅游法》中的权利主体,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
      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并重
        本法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要求,明确并细化旅游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统一的旅游服务标准和诚信、公平、有序参与竞争的市场规则,着力解决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力争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以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机统一。
      符合产业特征和发展需要的综合性法律
        本法整合了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涵盖了促进(经济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依法治旅 旅游休闲权益更好保障
        《旅游法》出台,中国旅游业将全面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时代,中国国民旅游休闲的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旅游法十大焦点

    焦点一:“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条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点二: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条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焦点三: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
      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统一编制;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焦点四: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
      条例: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焦点五:导游无薪酬收回扣
      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焦点六:旅游者“投诉无门”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焦点七: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焦点八:各地一日游乱象
      条例: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焦点九:旅游安全及救援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焦点十: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条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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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热议

      @解东:从我上大学开始,有关部门就在着手制定《旅游法》,这么多年过去了,总算有了一点希望!不管旅游法能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旅游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怎能没有一部行业法律?

      @李刚的微言: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旅游法》提出审议,历时两年半起草与酝酿,自上而下的法律不知道落到实处又如何?对于一线从业者的保障不知道又该如何安顿?我们拭目以待吧!

      @杨汎:旅游法会导致新一轮市场洗牌,回归正常的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诚信规范的企业和透明优质产品会有更大市场。

      @小香香Cherry: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大旅游时代,单靠行政手段已无法解决许多深层次问题,必须寻求制度化保障,期待旅游法早日颁布实施!

    10大旅游热点投诉领域 今后可获《旅游法》法律支援

    景区门票价格上涨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景区门票价格上涨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诱导游客强制购物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诱导游客强制购物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日游乱象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一日游乱象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酒店未达星级或设施陈旧

  第四章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酒店未达星级或设施陈旧
      第四章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随意改变行程

  第五章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随意改变行程
      第五章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者人格尊严被侵犯

  第二章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者人格尊严被侵犯
      第二章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章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章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低价促销陷阱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低价促销陷阱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交通安全事件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

  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

    交通安全事件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
      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

    国外《旅游法》一览

    【美国】

    197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全美旅游政策法》,该法提出的旅游政策总原则包括:关于旅游业作用的规定;关于设立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的政策规定;关于旅游资源的规定;关于旅行游览发展公司的政策规定;关于旅游者的政策规定。

    【美国】
        197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全美旅游政策法》,该法提出的旅游政策总原则包括:关于旅游业作用的规定;关于设立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的政策规定;关于旅游资源的规定;关于旅行游览发展公司的政策规定;关于旅游者的政策规定。

    【日本】
    1963年,为适应发展日本观光业的要求,确立旅行观光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经国会通过颁行《旅游基本法》。1959年颁行了《国际观光振兴会法》,该法规定国际观光振兴会为特殊法人,代表政府行使一部分管理旅游业的权限。

    【日本】
        1963年,为适应发展日本观光业的要求,确立旅行观光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经国会通过颁行《旅游基本法》。1959年颁行了《国际观光振兴会法》,该法规定国际观光振兴会为特殊法人,代表政府行使一部分管理旅游业的权限。

    【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对旅游业实行宏观调控,通过严格执法,使旅游业得以健康发展。其主要法律法规是:旅游促进局法,该法规定旅游业管理机构组成和职能、各种协会的组成、旅游业的地位及其范围,以及旅游业法律制度。

    【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对旅游业实行宏观调控,通过严格执法,使旅游业得以健康发展。其主要法律法规是:旅游促进局法,该法规定旅游业管理机构组成和职能、各种协会的组成、旅游业的地位及其范围,以及旅游业法律制度。

    【法国】
    法国政府历来重视旅游业。1910年,法国政府决定设立国家旅游局,旅游业成为法国政府最早敢于的私人经营的行业。尔后,国家又制定了《旅游宪章》及一系列旅游法规和实施细则,为旅游业各部门快速、协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证。

    【法国】
        法国政府历来重视旅游业。1910年,法国政府决定设立国家旅游局,旅游业成为法国政府最早敢于的私人经营的行业。尔后,国家又制定了《旅游宪章》及一系列旅游法规和实施细则,为旅游业各部门快速、协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证。

    【泰国】
    1959年泰国政府成立了“泰国旅游业促进机构”,开始发展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又处于重要地位的国家。而这种管理体制可以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政府力量的强制性干预,促使旅游业实现快速增长。

    【泰国】
        1959年泰国政府成立了“泰国旅游业促进机构”,开始发展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又处于重要地位的国家。而这种管理体制可以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政府力量的强制性干预,促使旅游业实现快速增长。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旅游业务基础法》修正案在2006年9月提出,俄罗斯国家杜马2007年1月17日通过。改修正案进一步提高了旅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确定了旅游公司的重任和权力,从法律上保证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旅游业务基础法》修正案在2006年9月提出,俄罗斯国家杜马2007年1月17日通过。改修正案进一步提高了旅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确定了旅游公司的重任和权力,从法律上保证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

    旅游法31年进展

    时间 事件 详细
    1980年代中期-1990年代中期 旅游法规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   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旅游法。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1988年,旅游法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0年代中期-2001年 旅游法规建设体系发展阶段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2009年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2009年-2012年   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2012年-2013年   201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初审。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二审。201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三审。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出台,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解读《旅游法》

    旅游法框架和立法原则
    (一)基本框架
    旅游法草案共设10章112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二)起草思路和基本原则
    1.采取综合立法模式。
    2.权益平衡基础上,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
    3.完善旅游市场规则。
    4.总结旅游发展经验,遵循市场发展规律。
    5.借鉴吸收国际旅游立法经验。
    主要制度和规定
    (一)旅游综合管理制度
    (二)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
    (三)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
    (四)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
    (五)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六)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的规范措施
    (七)旅游安全保障制度


    背景: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但目前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意义:
        《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