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江苏省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在林地上盖场馆、修路、建观光电梯。接到群众举报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将惠山管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惠山管委会通过异地补植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目前,惠山管委会已履行赔偿义务,补植林地7000平方米,超过了判决补植4500平方米的要求。”本案承办法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审判员朱加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林地被建观光电梯
时间回溯到2012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称,惠山管委会在承建无锡动植物园项目时,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环保联合会实地调查发现,惠山管委会有3种擅改林地用途行为:规划范围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造场馆与道路,已被农林部门行政处罚;规划范围外占用林地建造观光电梯,尚有闲置空地一块;宕口地块闲置空地上,林木被砍伐、植被遭破坏,山土随意堆放。
当年10月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滨湖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惠山管委会恢复已经占用的林地用途,赔偿因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这是滨湖法院自2008年成立环保合议庭以来,第一次受理环保公益诉讼。”朱加嘉告诉记者,虽然当时确立公益诉讼的新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环境保护法对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也较为原则,但考虑到司法理应支持公益性环保,法院慎重受理了此案。
惠山管委会承认动植物园项目确实占用了部分林地,同时辩称,规划用地范围内占用部分已经缴纳了规费,等待相关部门审批;翻山电梯(即观光电梯)等为游览配套设施,对森林防火、提供急救通道等具有重要作用,该地块所占用林地已在园区内复绿种植林木30亩予以生态补偿;宕口地块系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山采石造成,目前该地块复绿及林木、植被恢复均有明显改善,惠山管委会将进一步履行复绿义务。
惠山管委会还提出,动植物园是无锡市重点生态环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在建设过程中,先后搬迁了乙炔厂等工矿企业及靶场等,清理了开山宕口和一批私埋乱葬坟墓并进行复绿,使当地生态环境、人居环境都得到改善。
异地补植恢复生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滨湖区农林局对惠山管委会进行行政处罚,认定其擅自占用林地2.1万平方米,责令其将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3万余元。惠山管委会已经缴纳罚款。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朱加嘉说,惠山管委会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庭审中惠山管委会提出,占用的林地无法原地恢复,且电梯有应急、救生、消防、救援通道的功能。其提出3套异地补植方案:在十八弯姚湾地区造林4500平方米;在华藏寺地块绿化5600平方米;在充山地区绿化4000平方米。
“合议庭采纳了他们的意见。”朱加嘉说,因为观光电梯确实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是动植物园的必要组成部分,涉及较大的社会公共利益,且直接恢复原状,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异地补植也无异议。
据朱加嘉介绍,对于惠山管委会提出的3套方案,法院一方面要求惠山管委会对方案进行网上公示,“既然是公益诉讼,就应该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她说,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合议庭法官调查走访绿化专业人士,得知3套方案均符合滨湖地区的生态恢复,惠山管委会提供的工程总造价符合林木种植和养护的实际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惠山管委会6个月内在十八湾荒地补植4500平方米的林木,并通过无锡市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验收;完成2500平方米宕口地块复绿固土工作,并通过无锡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验收。
据了解,如此大范围异地补植在全国尚属首次。
充分考虑公益诉讼公众性
法官点评
王春年(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院长):本案中,法院选取能够充分弥补生态损害的行为罚而非金钱罚,使得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得以充分体现,这不仅是处罚手段从单一处罚到多重处罚的改变,更是司法处罚理念的跃升。
损害赔偿方式从原地恢复固化模式到异地恢复灵活模式也是一种新的拓展。异地恢复虽然不能恢复原有环境状况,但能够较好地恢复环境生态容量,达到生态平衡,符合恢复原状的法理精神。
对于惠山管委会提出的3套备选异地补植方案,法院要求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补植方案进行了具体设计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设计方案得到相关主管单位和原告的认可。结合补植方案的可行性和苗木选择的合理性、林木养护的便利性等综合因素,法院确定最终方案。法官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了公益诉讼的公众性,充分听取民意,吸收专业意见,以期裁判结果真正惠及一方百姓。(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