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械游乐设施“空中飞舞”长期停运,且占用场地不腾退,朝阳公园起诉保定市昌龙游乐设备工程股份合作公司,要求对方支付36万元损失。日前市三中院审理了这起因游乐项目停运而引发的纠纷上诉案。
2011年6月25日,朝阳公园游乐园和保定昌龙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在朝阳公园内经营“空中飞舞”游乐项目,双方分成比例为5比5,朝阳公园游乐园保底收入每年20万元。但2012年1月15日至今,“空中飞舞”项目一直停运,目前仍位于朝阳公园内。
朝阳公园游乐园分别在2012年3月和5月向保定昌龙公司发出书面告知函,希望其对“空中飞舞”项目长期停运事宜作出处理意见。2012年8月4日,朝阳公园游乐园向保定昌龙公司发出终止合作经营协议书通知书并被签收。
随后,朝阳公园游乐园将保定昌龙公司诉至法院,以其擅自终止“空中飞舞”项目运营,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支付2011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4日期间损失36万余元,并按日546元标准支付自2013年8月5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损失。保定昌龙公司以游乐项目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赵某、其签订协议书为代理行为,同时协议书属于联营合同、保底条款约定无效,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朝阳公园游乐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朝阳公园游乐园的诉讼请求。
保定昌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合作经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空中飞舞”长期停运,占用场地未腾退,经催告仍停运,朝阳公园游乐园有权解除合同,保定昌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年均收入20万元计算损失金额。但损失的截止时间,应以保定昌龙公司收到朝阳公园游乐园发去的通知书之日算起。(记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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