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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旅游” 请带上维权意识

2014年10月02日10:57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特价旅游” 请带上维权意识

随着旅行社经营的多元化,“微信集赞送旅游”、“购买保健品特价旅游”等新形式频现,旅游纠纷也随之而来。“十一”长假期间,海淀法院通过真实案例为市民解析如何更好地避免纠纷及减少维权难度。

核实营业许可信息

李先生报名参团,支付费用后旅行社向李先生出具了一张加盖有“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后李先生随团旅行中突发急性脑梗塞死亡。李先生之子诉至法院,后查明旅行社系“被代理”,收据上所盖公章和旅行社备案公章明显不同。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由该旅行社承接,原告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保险用户特价旅游”伴随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情况比较常见。虽然无许可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法明确禁止,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实践中仅凭旅游部门监管难度较大,游客最好选择正规旅行社出行。

合同变更要书面签订

赵先生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发团后提出只能食用素食,团队餐中素食不能满足要求,于是以不尊重饮食习惯为由,起诉旅行社退还旅游费10000元。旅行社辩称赵先生未在合同签订时提出要求。最终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没有支持赵先生诉求。

【法官说法】

当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固定,在合同中注明并要求旅行社盖章。如不具备盖章条件,应要求领队或工作人员书面说明,或就变更情况保存相关证据。

特殊群体需有安保措施

李先生现年77岁,随团出行途中不慎跌倒,致使急性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事发后,李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6.7万元。法院认为,旅行社未针对老人众多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摔伤后亦未及时救护,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警示,否则要承担责任。(记者 彭小菲)

(责编:唐嘉艺、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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