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旅行途中“被吃苦”
案情:刘先生退休后热衷参加旅游团四处走走,今年8月报名参加赴山西旅游团。行程开始后,导游对大家讲:山西条件比不上大家的老家江南鱼米之乡,大家要做好“吃吃素、尝尝苦、善善心”的准备。第一天在平遥,大家集合后来到餐厅吃早餐,早餐是生硬的馒头配咸菜,由于早餐没吃好,刘先生找导游理论,导游说早餐标准是8元,就是这样的饭菜。刘先生不服气找出旅游合同,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关于用餐标准的约定,于是便找到餐厅负责人核实情况,被告知他们的早餐标准为6元。刘先生又找到导游,导游承认了早餐标准是6元,并提出利用差价2元为大家买水的解决方案。结束上午行程后,大家饥肠辘辘,准备用午餐,午餐8菜一汤,竟然4个洋芋菜(洋芋丝、洋芋片、洋芋糊糊、洋芋疙瘩),其他菜品除了萝卜丝就是豆芽,大家根本吃不饱。接下来几天的餐食也没有得到改善,而导游答应给大家买水的承诺更成为了泡影。刘先生回程后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
分析:经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调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内容十分简单,除没有载明餐饮标准之外,合同没有载明住宿标准、无游览项目的时间安排等。《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也对包价旅游合同合同的内容作出规定,旅行社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应该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应当载明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等。本案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怎么办:人民网旅游3·15投诉平台提醒,游客若在行程中遭遇上述情况,首先应与导游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若仍为解决问题,游客应及时记录、保存相关图片、视频、音频等证据,以便行程结束时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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