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拒绝履行合同受处罚
案情:高女士报名参团到山西等地游玩,在驱车赶往五台山景区时,导游在车上讲自己对当地个别公众人物的看法,并在讲述中掺杂庸俗内容。高女士实在听不下去,就提示导游讲解一下有关五台山的文化内容。导游称讲什么内容自己说了算,不愿听可以下车,并辱骂了高女士。在到达五台山景区入口时,导游未提供给高女士门票,于是高女士上前与导游理论:“我的报团费用包含五台山景区的大门票和景区内环保车费,你应该给我门票。”可是导游并未理会高女士而是带着其他游客进入景区。高女士只好自行购票进入景区。返程后高女士将此事投诉到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分析:《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本案中,导游未讲解五台山的人文和自然情况,并在讲解中有庸俗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高女士予以提醒是适当的。导游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高女士进入景区游览,并拒绝了高女士要求其履行合同的请求,按照《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高女士作出赔偿;按照《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怎么办:游客若在行程中遭遇上述情况,首先应与导游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若仍为解决问题,游客应及时记录、保存相关图片、视频、音频等证据,以便行程结束时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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